伊拉克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9页(376字)

伊拉克1976年《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规定:国家渔业公司承担渔政渔港管理工作;渔业公司有权没收不符合法令规定的渔具,有权对检举情况的人给予不少于渔具价值15%的奖金报酬;渔业公司承担对批发或零售水生生物贸易的监督和组织工作;渔业公司有权建立使水生生物和其产品生产工业化的工厂;渔业公司有权批准许可证付款标准;渔业公司有权制止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并制订许可证管理规章。法令还规定,渔业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和警察部队主管官员可授权逮捕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并将其押送到警察分局进行起诉;渔业公司的主管官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为查明真相,可受权进入除住宅外的地方进行检查;司法部长根据内务部及农业和土地改革部部长的建议,可在没有地方法庭的地方授权有关部门执法者以权力,为贯彻执行本法律宣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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