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119页(207字)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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