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8页(517字)

实行国家代表机关由一院构成的国家的宪法。两院制宪法的对称。以宪法规定的国家代表机关的构成方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单一制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是一院制宪法,最早的一院制宪法是法国的1791年宪法,该宪法规定,国民立法议会由常设的国民议会一院组成。一院制宪法规定一院制的理论来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特点是最能集中体现民意,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程序较简便,监督行政较有力。在宪法历史上,曾经有过三院制宪法(如1852年法国的《波拿巴宪法》、1984年的《南非共和国宪法》)、四院制宪法(如1799年法国的《拿破仑宪法》等),现今各国宪法都是一院制宪法和两院制宪法,而以一院制宪法占绝对多数,且自20世纪中期以来,采用两院制宪法的国家不断有改为一院制宪法的。如新西兰于1951年、丹麦于1953年、尼泊尔于1962年、圭亚那于1964年、摩洛哥于1970年、瑞典于1971年、斯里兰卡于1972年、缅甸于1974年、伊朗于1979年、尼加拉瓜于1980年、土耳其于1982年、津巴布韦于1989年、秘鲁于1993年分别改两院制宪法为一院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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