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水产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6页(596字)

印度尼西亚1985年颁布《第9号渔业法》规定:为了印度尼西亚人民的利益和幸福,政府应坚持严格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并制定具体规章;所有从事渔业活动和类养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不得使用容易使渔业资源或环境保护受到破坏的工具和材料,为科学研究而使用捕鱼工具和设备时,必须遵守政府规定;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组织不得从事任何使渔业资源或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活动;为科学或文化的目的,以及为保护水生生物环境,政府可以根据特种鱼类或水生生物栖息地而规定被保护鱼类的种类和鱼类保护区,政府有权对渔业活动、鱼类养殖和保护区中的其他活动规定限制条件。该法还规定,在印度尼西亚渔业区域内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以刑事犯罪论处,并被处以10年的监禁或1亿卢比的罚款,或二者并罚。印度尼西亚政府重视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保护,曾于1984年颁布《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规定,农业部长应确定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每种鱼类资源的可捕量,可捕量应根据对捕捞活动的研究、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农业部长应在考虑可捕量前提下确定渔船数和每只渔船的许可渔具数;为保护鱼类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内禁止用爆炸、放毒、电击和其他危险方法或工具从事捕鱼活动。法令还规定,任何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本法令禁止的渔具或工具捕鱼,将处以7500万卢比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