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鱼类保护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6页(566字)
孟加拉国《东孟加拉湾鱼类保护法》第3条规定:(1)地方政府将就上述条款所涉及的事项制定细则。(2)地方政府将以通告的形式使制定的细则或其中的任一条款在任何水域中实施。但是上述法规不得在任何私有水域实施,除非私有水域的所有者和所有暂时具有渔业权力的人员书面表示同意。(3)这些细则应:禁止或限制从事下列所有或任何事项,即:定置渔具的安装和使用;暂时或永久的设施:水堰、坝、码头、堤岸及其他建筑;禁止在内陆水域和沿岸领海水域使用或企图使用炸药、枪、弓箭捕杀鱼类;禁止用下列方式捕杀或企图捕杀鱼类:向水中释放毒物或排放工业废水污染水域或使用其他类似手段使渔业资源衰竭;规定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杀任何规定种类的鱼类;规定鱼的最小可捕尺寸:不得捕杀或销售小于最小可捕尺寸的任何规定种类,并且在一个规定期间内禁止在所有水域或任何指定水中进行捕鱼,但是地方政府出于鱼类养殖目的可允许在任何禁渔期或任何禁渔区捕鱼,以及捕捞小于规定尺寸的鱼,并且根据为以此目的而颁发的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安排。(4)在根据本条款制定任何细则时,地方政府应规定:扣押、拆除、没收任何定置渔具或其他任何违法设置的捕鱼装置,但是不扣押和没收渔网,除非犯法行为在一次以上;没收用上述定置渔具或其他装置捕获的所有渔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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