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9页(456字)

法律规定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应当进行的善后处理事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病员死亡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③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情节分级予以下列行政处分:属一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属二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属三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④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⑤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除令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以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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