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薯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5页(377字)

加拿大种薯输出已有60多年历史。联邦政府对种薯立法十分重视,于20世纪60年代颁布《铃薯种子法》。该法规定,每百公顷种薯田中有1株类病毒,就不能作为种薯出口;马铃薯中有1株带有类病毒或感染环腐病,就要吊销其繁殖种薯专业户的生产资格。还规定,种薯繁殖户必须具有一定的种薯繁殖经验和技术,经过严格考查和挑选,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给繁殖种薯专业户执照后才有资格按所登记的品种、规定的种薯级别繁育种薯。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所有的繁殖种薯专业户登记、造册,印刷成小册子在全国发行。种薯专业户不得进行商品薯生产,商品薯种植专业户不得进行种薯生产。生产出来的各级种薯将由国家统一调配或出口,也可由繁殖种薯专业户按其种薯级别自行出售或出口。根据《马铃薯种子法》规定,联邦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种薯生产、检验技术体系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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