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03页(1313字)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它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担保人保证书》《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等)记录、《收容教育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将《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鉴定》《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收容教育人员财物处理登记表》归入其档案。

收容教育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办案机关查阅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并经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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