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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信贷业务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4页(512字)

违反下列规定的,建议调整被检查单位再贷款限额及审批权限,必要时收回再贷款限额、取消对其授权。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按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2)越权审批、发放再贷款的,越权批准动用法人存款准备金或擅自挪用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的。

(3)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4)超过上级行核定、下达的贷款额度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5)对已确认为高风险的商业银行擅自发放再贷款的。

(6)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7)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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