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2页(564字)

因执行范围、对象或手段等方面产生错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应执行的法律文书或对象被执行了;二是应执行的法律文书或对象没有执行;三是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了不当手段。这些情况一经发现,应当予以纠正,其措施主要有:①执行回转。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则原执行机关采取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见“执行回转”。②再执行。执行终结后,因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予以再执行。再执行的措施适用于应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情况。例如,因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的,后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追索的遗产,即可采取再执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因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或上当受骗而撤销申请的,也可采取再执行措施,再执行可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也可由法院主动提出。但均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③申请复议,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妨碍执行行为所采取的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对行政执行措施不服的,当事人也可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执行一般不停止进行。④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措施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执行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如属违法,可以撤销。但行政执行一般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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