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对人的毒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药使用技术手册》第30页(4453字)

农药对人的毒性最应该首先考虑。我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为农药的安全管理、科学使用、严防中毒,历年来发出一系列通知。农药使用者应熟悉其中的有关要求。我国先后停止生产与使用不少剧毒和有其他严重毒性问题的农药品种,但至今仍生产、销售、使用着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等十几个毒性较高的农药品种,它们品种数量不多,生产吨位却相当大,占农药原药总吨位约1/3。不少高毒品种不但有“单剂”,还成为农药混剂的有效成分之一,使含有高毒农药品种的制剂数量相当大。这些高毒品种的存在以及用药时不注意安全防护是我国农药中毒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上海地区前几年已经禁止使用甲胺磷。我国可能很快会采取措施禁止生产和使用包括甲胺磷在内的几个高毒农药品种。然而,我们在近年内不可能把高毒农药全部淘汰,就是说总会接触到它们。另外,即使是毒性不太高的农药品种一般也终归有毒,属于“毒物”,要按有毒物品对待。

农药对人的毒性可分为急性毒性与慢性毒性。急性毒性指药剂通过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一次或短时间内被摄入人体内的剂量较大,引起急性病理反应。其危险性由药剂对人经口、经皮或吸入的毒性大小,有效成分被人体摄入的剂量以及人的体重、性别、体质有关。因此,我们在贮运、使用农药过程中要千方百计不摄入药剂,进行农药操作的连续时间不可过长,老、弱、病人、未成年人以及“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不能进行农药操作。另外,气温较高时,经皮或吸入中毒危险性加大。农药的慢性毒性是低于急性中毒剂量的药剂长期被人体摄入而引起的慢性病理反应,这主要由于药剂污染的食物或饮水经口摄入人体。有的农药在人体内有蓄积性,即长期微量摄入该种药剂,每天或一定时间内被人体排泄、代谢的总量少于摄入的量,使农药在人体内一些器官或组织里积少成多累积起来,直至引起病理反应。还有的慢性毒性可以引起“三致”问题(致癌、致畸、致遗传基因突变)或迟发性神经系统中毒问题,后果严重。

1.农药的经皮毒性 施用农药时,人体摄入药剂主要是通过皮肤渗透。眼睛最容易吸收药剂,应重点保护。身体各部位的皮肤对药剂渗透情况不一样,黏膜或有皱纹皮肤较薄处易于渗透,而手掌心的皮肤相对吸收较慢。皮肤上有伤口特别危险,有这种情况的人员一般不宜进行农药操作。一般而言,皮肤接触药剂面积大、时间长则吸收药剂多。

乳油比它对水配成的乳浊液通过皮肤渗透的速度快得多。油剂也同样危险。因此,配制药液时要小心不让皮肤上沾附这些制剂。不含有机溶剂的液体制剂比含有机溶剂的液体制剂经皮渗透的危险性小一些,但须稀释使用的制剂总量含有效成分比药液高成百上千倍,多加注意为妙。固体制剂中有效成分通过皮肤被吸收相对困难得多。但如果沾附药粉的皮肤出汗,会促进皮肤对药剂的吸收。

有的药剂对人体经皮毒性并不高,但对皮肤、眼睛、黏膜有刺激作用。如皮肤有灼疼感,事后发红、生疹,眼睛不适、流泪,咳嗽、流涕、打喷嚏等。含有氰基的菊酯类药剂对眼睛、黏膜的刺激性就较大,其乳油配成药液喷雾施用时,要注意不要接触或吸入药雾。这类药剂如用作室内防治卫生害虫,不应该用乳油剂型,而要改用可湿性粉剂、悬浮剂等剂型,使用时可减少对人体的刺激性。

在药剂装卸、搬运、分装时,在药剂使用前后的量药、配药、喷雾、撒粉、配合航空施药进行地面作业以及清洗用过的药械时,都要注意保护身体的各部位。药械决不要带故障作业,以免药液渗漏、药粉撒漏,污染身体。施药时注意风向,原则是让药剂飘落到作物上,必要时第二趟施药隔一段距离(如隔几行作物),使药剂喷幅部分重合,但人员的操作行是未施药的,施药时不能让药剂飘落到施药人员身上。配药及施药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长袖衣服、长裤、帽子、手套、胶鞋或雨靴,以及风镜、口罩、塑料围腰、脚罩等,必要时可穿塑料雨衣,稻田施药可穿水田袜。这样“全副武装”,不嫌麻烦,方能保证人体不受药剂直接污染。而施药后被药剂沾染的防护衣物,应及时用肥皂或其他洗涤剂以及大量清水清洗干净。被污染的衣物而未清洗,一般不要再穿戴。无法清洗干净的衣物,应予以销毁,不可再穿用。所有劳保防护用品,最好在专卖店购置农药操作专用品,如限于条件或经济力量,也可以因陋就简,但必须有效实用。

皮肤上沾染了药剂,应立即停止作业,脱去被药剂污染的衣物,用肥皂和大量清水(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皮肤,但对杀虫剂敌百虫不要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敌百虫水溶性高,只用清水即可洗涤干净。皮肤洗净后,用清洁的干毛巾轻轻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眼睛里进去了药剂十分危险,应立即用大量洁净的清水冲洗。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应冲洗15分钟以上。眼睛冲洗后,可用一块洁净的布或手帕遮盖住休息。有些农药对皮肤没有刺激作用,沾附上往往并无感觉。因此,农药操作后,即使没有感觉到药剂沾染皮肤,也要仔细洗手、洗脸,最好洗头、洗澡。如果皮肤大面积沾染农药而造成严重中毒时,应经初步处理后尽快就医。

2.农药的呼吸毒性 熏蒸剂或一些其他易挥发的农药,吸入毒性比口服毒性大得多,使用这些农药应特别注意保护呼吸道。农药熏蒸、喷雾或喷粉时,药剂蒸气、雾滴或粉粒能够通过呼吸损害鼻腔、咽喉和肺组织。粒径小于10微米的药剂雾粒能够到达肺部,粒径50~100微米的也可能被吸入并影响上呼吸道。

在密闭或相对密闭的空间里进行农药操作是大量吸入药剂的主要原因。如在温室内使用烟剂或进行弥雾,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分装高挥发性农药制剂等。

为了避免或减少吸入药剂,要注意以下几点:农药容器应严密,如有渗漏,及时处理;农药贮存场所应良好通风;进行药剂操作时,口、鼻不要靠近药剂,并应戴好防护口罩;配药或田间施药时,人要站在上风头,喷药方向与风向约成90°,不使药雾或药粉从迎面方向飘来;在温室内燃放烟剂时,由里向外逐一燃点放好的烟剂,操作人员及时退出大门,关紧大门;在仓库等密闭空间进行农药熏蒸作业,必须戴防毒面具,并严格按照特定的熏蒸作业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农药操作人员如不慎吸入药剂,或尚未察觉,但身体感到不适,应立即停止工作,转移到上风头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可能被农药污染的口罩及其他防护衣物。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注意身体保暖。用肥皂和水洗手、洗脸,用洁净水漱口。

3.农药的经口毒性 在正常的农药操作中,药剂通过口部进入消化道一般很少发生。万一发生则后果相当严重,因为农药口服毒性一般比经皮毒性要大5~10倍。有些情况下农药有进入口中的危险,如进行农药操作时或农药操作后没有洗手、洗脸就抽烟、吃食、喝水;药械故障如喷雾器喷头堵塞时用嘴去吹;用农药污染的手或手套擦脸上的汗等。在进行农药操作时,要严肃认真,禁止说笑打闹,禁止吃、喝、抽烟。

剧毒农药应按国家规定禁止用于蔬菜及临近采收的瓜果,也不准用来毒、毒蟹、毒杀鸟兽等。因剧毒农药中毒死亡的各种动物,必须深埋处理,严禁食用或贩卖。

农药在储运中,不能与粮食、种子、其他可食用的商品混装、混放;药剂处理过的种子或其他农产品要妥善保管;刚施用过剧毒农药的农田要有明显标识;盛放过农药的容器要妥善处理,切不可用来装饮料、食用油等食物。总之,要严格防止人们误食被农药污染的食物。

4.农药的慢性毒性 有机化学农药发展的初期,人们只重视急性毒性,尤其是经口急性毒性,后来发现农药施用时的生产性中毒,经皮和呼吸毒性往往更为重要。到20世纪70年代,农药慢性毒性的问题突出提出来。这是因为慢性毒性的预后相当严重,特别是致癌、致畸、致遗传基因突变的“三致”毒性。也因为慢性毒性更难于防范。我们较容易做到避免药剂一次性或短期内被人体大量摄入,而难于避免在不知不觉中长期摄入微量农药,这种摄入主要通过饮食。

防止慢性中毒,一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慢性毒性严重的农药品种;二要在使用农药时尽量选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而不去用相对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品种;三要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人们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这里涉及到的农药残留问题将在下文里谈到。

5.我国具有毒性问题的农药品种情况 多年来,我国在禁用、限用剧毒及存在其他毒性问题的农药品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国已禁用的农药品种有:剧毒的氟乙酸钠、氟乙酰胺、毒强、狄氏剂、艾氏剂、内吸磷;高毒及有环境毒性问题的有机汞杀菌剂、无机砷杀虫剂;存在高残留问题的六六六、滴滴涕、氯丹;具有慢性毒性问题的二溴乙烷(致畸、致癌、致突变)、二溴氯丙烷(致突变、致癌、致男性不育)、2,4,5-涕(致畸)、敌枯双(致畸)、三环锡(致畸)、杀虫脒(致癌)。生产、贮运、销售、使用这些禁用的农药品种都是非法的。

我国当前尚有生产与使用的剧毒和高毒的农药品种有甲拌磷、治螟磷、对硫磷、棉安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异丙磷、磷胺、甲胺磷、硫丹、水胺硫磷、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地虫硫磷、灭多威、克百威、涕灭威等,以及剧毒熏蒸剂磷化铝、磷化钙、氯化苦、溴甲烷,剧毒杀鼠剂磷化锌等。可以看出,其中除几种熏蒸剂、杀鼠剂外,主要是杀虫剂品种,我国常见的杀菌剂、除草剂品种在毒性问题上一般较为安全。这里所说的毒性,主要是急性毒性问题。任何具有严重慢性毒性问题的农药品种,一经证实,将立即禁用。

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剧毒和高毒的农药品种呢?第一,要尽量不用或少用它们,而以药效相近的低毒品种代替。不能太看重暂时的一点经济利益,要知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高毒品种还能有生存空间,成本低是首要原因。即便如此,终会禁止生产和使用。第二,使用它们时,不但要注意施药时的生产性中毒问题,还要注意限用范围、收获前禁用期等规定,要注意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等品种只用作种子处理、土壤处理,不可用作茎叶喷雾。施用过剧毒、高毒药剂的农田要有明显标识,一定时间内人们不要进去,也不能让畜、禽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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