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精神疾病现代药物治疗手册》第57页(499字)

神经症,旧称神经官能症,是指一组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因素影响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躯体化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基础,并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现实能力完整或基本完整,行为一般保持在社会规范容许的范围内,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病程多迁延。

诊断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1项:①恐惧;②强迫症状;③惊恐发作;④焦虑;⑤躯体形式症状;⑥躯体化症状;⑦疑病症状;⑧神经衰弱症状。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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