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2页(623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③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②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④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⑤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依法撤销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⑥委托其他组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⑦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①认为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②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提出答辩;③改变原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负有以下义务:①接受复议机关的审查;②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③服从复议机关的指挥,遵守正常的复议秩序;④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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