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7页(328字)

复议机关以及复议参加人进行行政复议必须遵守的期限。行政复议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期限。如《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7、18、19、23、26、27条等的规定。指定期限是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由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指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第31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都有指定期限的规定。期限以时、日、月计算。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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