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7页(759字)

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所具有的法律上影响力。复议决定生效以后,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三种效力:①确定力。即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复议机关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同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提出复议申请。②拘束力。复议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的评价,是复议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和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一旦作出和发生效力,就具有权威性,不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对复议机关自身等,都具有拘束作用,复议参加人必须服从复议决定,不得违反。③执行力,指已生效复议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有权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见复议决定的执行)。执行力是复议决定效力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在行政复议中,并非任何复议决定作出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发生效力与否以及发生效力的时间取决于以下因素:①法律的规定。法律(不包括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无论复议参加人意思表示如何,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②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的,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影响复议决定的效力,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尽管从作出之日起具有确定力,但却不立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果申请人服从复议决定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则复议决定从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③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也未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的,只要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复议申请人可依《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起诉后,复议决定暂不发生效力,其最后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人民法院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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