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肉品入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1页(30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5.3条规定:(1)进口国只能接受经出口国官方兽医检查认为适于人类消费,并携带有效国际卫生证书的人类食用动物源性肉品和产品进境。(2)进口国对人类食用动物源性商品或产品计划入境的日期可要求适当提前得到通知,通知还包括肉品或产品的性质、数量和包装及所用边境口岸名称的信息。(3)然而,如果货物检验证明供人食用的动物源性肉品或产品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危险或如果国际卫生证书不正确、或证物不符时,进口国的兽医当局可要求退回,或要求适当处理,确保其无害。当产品不予退回,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有机会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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