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6页(3362字)

法国法律、行政条例以及判例所确立的,有关公务员的考试、任用、考核、晋升、培训、调动、奖励、福利、解职、退休及其管理机构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在法国,公务员一词有多种含义,最广义的是指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法官、议会工作人员、军事人员等,有时则仅指行政人员即行政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行政人员中,一部分受私法调整,称为私法人员,与其有关的法律争议受一般劳动法和普通法院管辖;另一部分受公法支配,称为公法行政人员。公法行政人员又分为两类:一类为狭义的公务员;另一类为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前者即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即1984年法国《国家公务员地位法》第2条规定的“通过任命以全部时间正式担任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所属公务法人的各行政机关中某一永久性职位并具有正式职称的人”;后者不具备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条件,不受公务员地位法调整,而受政府制定的单项行政条例调整。判断一个行政人员是否为公务员,主要有以下标准:①任命。公务员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通过合同而任用或聘用的公职人员不属公务员。②职位。公务员的职位是永久性的,在政府中依选举结果而任职的政务官不属公务员,被任命担任临时性职务或逐日领取报酬的人也不属公务员。③正式职称。公务员在行政机关中有正式职称,且在编制范围之内,没有正式职称的实习生不属公务员。法国公务员制度通过以下法律渊源而确立:①宪法。宪法中关于议会和政府对公务员制度的立法权限的划分的条文以及有关公务员人权的条文属公务员制度的渊源。②《公务员一般地位法》。该法分为3编,由3部法律组成。第1编为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法,第2编为国家公务员地位法,第3编为地方公务员地位法。③行政条例。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除关于公务员的基本保障属于议会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属于行政条例的范围。行政条例对职系不同的公务员如何适用,按照公务员一般地位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补充,从而使每类公务员的地位同时受一般地位法和特别地位法(即行政条例)的支配。④判例法渊源。在法国行政法中,成文法条文的含义和范围由判例确定,同时以法律和条例规定的事项由判例补充。行政法院同样根据法的一般原则确定适用公务员的判例规则。

法国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科学分类和常任制;有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地位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约束。法国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①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但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不能发表和政府相反的言论;②结社自由;③罢工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④身份保障权,即无过失长期任职;⑤工作条件权和物质保障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取得相应工作条件,领取法定工资、补贴和按规定休假。法国公务员同时负有以下义务:①执行职务;②政治中立;③服从命令;④保守秘密。这四种义务是所有公务员所负有的。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还负有特别法规定的特别义务。

法国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划分为A、B、C、D四大职类。A类公务员是提出计划、进行设计、担任指导的高级公务员。他们负责推行政策,拟定法律和法规草案,对下级机构发出必要的指令。只有具备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才能参加A类公务员的录用考试。B类公务员是中级公务员,承担执行性质的任务,负责把一般性的规定适用于具体事项。具有大专或高中毕业的人才能参加此类公务员的录用考试。C类和D类公务员属低级公务员,在上级指示范围内执行具体任务。除上述4类外,还有一种特别职类(A’)公务员,他们是由政府自由任命的行政机关长官,其地位介于业务官和政务官之间。在划分职类的基础上,公务员又根据公务性质不同而分为若干职系,如A类公务员分为普通行政、外交行政、教育科研等职系。每一职系受某一特别行政法的支配,相同职系的公务员适用相同的管理规则。在同一职系内,又根据工作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职级。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公务员方可担任相应职级的职位。不同职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不同。如大学教育职系中,有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级。对同一职级的公务员,还可划分为若干职阶,其目的在于对同一职级的公务员在薪金上规定不同幅度和等级,并根据公务员的服务年限来增加薪金待遇。职级随服务年限而自动晋升,职阶则由上级长官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公务的岗位称作职位,职位由政府根据行政管理事务的客观需要而设立或变更。法国公务员管理最主要的机构是1945年设立的行政和公务员管理总署,它设在总理秘书处之内,总理把此项工作委托给一名部长或国务秘书负责。行政和公务员总署只负责制定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则和监督执行,对公务员的考选权则由各部门行使,各部门自行选拔录用人才。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等公务员管理的咨询机构。

法国公务员制度主要由以下几种制度组成:①考试录用制度。法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主要采用竞争考试办法。录用的一般条件包括:必须是本国国民;有公民权;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已经成年。法国在公务员考试机构上采取部内制,即除上述A类公务员由国家行政学院组织考试外,B、C、D类公务员均由各部组织临时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方法一般是先笔试,通过后参加口试。口试主要考判断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道德品质。评判委员会根据考生成绩排出先后次序,编制录用名单。通过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并不能上取得公务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行政机关正式任命公务员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否则无效。②考核晋升制度。法国公务员考核通过鉴定进行,由各行政机关首长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按A、B、C、D4个职类分别规定。公务员的职级随着工作年限自动晋升,称为升级,它不改变其职位和职等,仅仅增加薪金。职等的晋升增加公务员的责任,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公务员的职位也随职等的改变而改变。晋升方式由各职系的特别地位法规定,具体进行时由长官选择确定晋职的人员。③纪律处分制度。法国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分为4类:警告、训诫;晋升表上除名、降级、给予不超过15天的停职、调职;降职、停职6个月至2年;勒令退休、撤职。处分权由行政首长行使,但其只能对警告和训诫直接作出决定,对其他处分,则必须将有关材料移送纪律咨询委员会进行审议。对一般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纪律咨询委员会只有建议权,行政长官可以采纳或不采纳它的建议,但在一般情况下都采纳。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既可以向有纪律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申诉,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④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辞职是法国公务员的权利,法律对此限制很少。行政机关在收到公务员的书面辞职申请后应在4个月内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还可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辞退公务员。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后则应退休,从事室内工作的公务员退休年龄为60岁,从事室外工作的为55岁。有些职位如外交大使则没有退休年龄限制。⑤工资福利制度。法国公务员的工资采取指数工资制,即工资表中不规定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数,而只规定一个工资指数,每一指数价值即基数,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的变化情况而定。公务员领取工资时,扣除6%作为退休储金,扣除3.25%作为社会保险费。除工资外,法国公务员还享有住房补贴、家庭负担补贴、危险工作和艰苦工作补贴、加班补贴和超额补贴、社会安全保障津贴、出差补贴等多项津贴、补贴。法国公务员有年度假、病假、产假和抚育假、特别假等休假。法国公务员在退休后有权领取退休金,其条件为:满18岁后,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15年,但由于身体残废退休的除外;在职期间每年缴纳6%的退休储金,缴纳期不少于15年;公务员本人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没有由于纪律处分、刑事制裁或丧失国籍而被剥夺退休金。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采取预算拨款制,地方公务员的退休金采取年金储入制,普通退休金按原薪俸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可达75%。残废退休金和遗族退休金依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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