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会计核算的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474页(2220字)

一、解散清算会计核算与正常经营阶段会计核算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解散清算阶段,会计核算遵循的是解散清算的会计原则和程序。它不再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进行。因此,解散清算会计核算与正常经营阶段的会计核算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停止使用经营期间所使用的所有的损益类科目;

第二,不再计算预提和待摊项目,原有的预提和待摊一律转入清算损益;

第三,未到期的债务全部自动到期,并清偿所有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也必须清理;

第四,不再使用历史成本核算的原则,所有资产负债都应重新估价。

第五,停止计提折旧和摊销无形资产;

第六,设置专门帐户核算清算期间的费用和损益。

二、解散清算帐户的设置

解散清算阶段,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帐户,这二者均为损益类帐户。“清算费用”帐户核算解散清算期间各项正常费用支出,具体包括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和费用、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利息等。“清算损失”帐户核算解散清算期间各项收益和损失。该帐户的借方登记各项损失,包括财产盘亏、财产重估价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坏帐损失等。该帐户的贷方登记各项收益,包括财产盘盈、财产重估价收益、财产变现收益、无法归还的债务、清算期间继续经营的收益等。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的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之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人权益类中单列项目反映。清算期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财产估价方法

解散清算时,无论采用产权转让方式,还是完全解散的方式,为了确认企业净资产,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对企业财产估价。估价的方法主要有:帐面净值法;重估价法;变现法。

1.帐面净值法

帐面净值法是指直接按解散清算日会计帐面上记录的金额作为各项资产的金额,从而确定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和投资各方可收回资本的金额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是假设会计帐面上记录的各项资产的价值能代表资产的实际价值,无需重新进行估价。因此,投资者可收回的金额就是全部资本帐户金额之和,这种方法适合于企业经营较正常、产权转让方式下的解散清算。

2.重估价法

重估价法是指按照市场价格或一定的标准、采用专门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各项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并据以计算净资产总额的一种方法。重估价法下各项资产估价的依据是:

第一,各项存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按市价或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第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应收票据、公司债券、股票等,按可变现值计价;

第三,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按风险大小折价计算;

第四,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余价值按其实际效用合理估价;

第五,各项负债按贴现净值计价;

第六,可以适当计算商誉价值,计算方法可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高低、由产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重估价法能够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价值,能较公平合理地处理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此种方法也适用于产权转让方式。

3.变现法

变现法是按各项资产和负债出售、回收或支付所实际得到或支付的现金额作为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此方法一般用于完全解散方式,通过实际处理财产过程,最后实际结存的现金就是企业净资产,在变现法下,一般为了尽快处理财产,价值都会比正常的市价低。同时,对于企业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除了个别可以出售外,都应直接核销。

四、财产分配顺序

解散清算时,在资产不能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制定解散清算方案中,应该列出财产分配的顺序,以保证分配顺序合理。通常情况下,按如下顺序分配:①支付清算人员工资等各项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③交纳税金及应缴国家的其他款项;④归还有担保的债务;⑤归还其他债务;⑥在投资者之间分配。

上述分配顺序,必须是在前一项全部还清后,有剩余时才能用于下一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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