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水下捕鱼器械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0页(256字)

新西兰1983年颁布《渔业(渔船、渔具和渔法)通告》规定:(1)自动密封水下呼吸器,可以由注册渔船携带并使用。(2)水下呼吸器由渔业官员检验盖印,只能携带或用来寻找用其他方法无法找回的丢失渔具或诸如救助生命或为了本船或其他渔船的安全的紧急情况。(3)水下呼吸器被使用后,船长应用无线电将使用情况通知渔业官员,直至该设备由渔业官员再次检查封存。(4)自动密封水下呼吸器也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渔船被租用于业余性渔业聚会场合。对这种使用,渔业官员可以附加适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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