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0页(457字)

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依法针对特定的对象单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的依据是行政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或非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所有行为,把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都包括在内,这种理解的范围太广,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行为两个不同概念等同起来,是不可取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特定对象,具有单方面意志性。行政执法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它的内容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授权、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有其特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执法主体必须有相应组织法和管理法的依据;执法程序必须合法、规范;执法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执法事项规定的条件、对象、范围、幅度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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