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外汇托收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75页(6736字)
一、非贸易外汇托收的范围
主要包括:
(1)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征得持票人同意后可按托收业务办理,其中包括:外国企业或私人签发的支票、资信较差的国外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国外企业或公司签发的一般本票、外国邮政汇票以及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库券。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钞收兑牌价表”以外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残损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外钞。
(3)出售国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或收取息金。对过去华侨外商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须报请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后,方能办理托收。
(4)代收国内企业或居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银行的存款本息。
二、非贸易外汇托收业务的核算
1.托收业务的核算手续
(1)客户持外币现钞或外币票据到银行要求办理托收业务时,经银行审核认可后,应填具“托收款项申请书”,写明委托办理托收的内容、委托人姓名、地址、并预留印鉴以备收妥取款时核对。“托收款项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银行留存;第二联银行盖章后退交委托人保存,作为托收收据以备托收收妥时凭以取款。
银行受理托收业务时要按一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托收手续费。然后,应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托收款项申请书”的内容,填制“票据托收委托书”,其一般格式如图表4-7-3所示。
“票据托收委托书”一式九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 票据托收委托书,由银行有权对外签字人员签字后,连同托收的外钞或外币票据一并寄往国外代收行;
第二联、第三联 票据托收委托书副本,依据某些国外代理行的要求,随同第一联一并寄代收行,由代收行收妥款项后随报单寄还委托行做转帐参考(如代理行没有要求,此两联可免寄);
第四联 “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传票;
第五联 托收收妥通知书,款项收妥后通知委托人;
第六联 “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传票;
第七联 (借)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和(贷)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复式传票(发出托收时转帐用);
第八联 (借)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和(贷)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复式传票(款项收妥时转帐用);
第九联 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和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双科目卡片帐。
发出托收时,银行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对于无牌价的外币现钞、外币票据、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托收,均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2)款项收妥时,托收行抽出“票据托收委托书”第八、九两联,批注收妥日期,并以“票据托收委托书”第五联通知委托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款项——代收行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一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借:其他应付款一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外币
图表4-7-3 票据托收委托书
ADVICE OF BILLS FOR COLLECTION BANK OF
(3)委托人接到通知后,携带“托收申请书”第二联及原留印鉴前来取款时,应由委托人在“托收收妥通知书”上签盖原留印鉴作为收款收据,并收回原“托收申请书”第二联。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付款,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现金或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如果委托人在银行开有外汇存款帐户,也可将收妥的款项直接转入该帐户,同时以外币金额算收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手续费 外币
贷:活期存款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
2.转办托收业务的核算
经办行受理的外币现钞、外币票据或外币有价证券,如果不能直接寄往国外有关银行托收时,可以就近委托与国外有业务关系的国内联行转办托收,后者被称为受托行。
经办行仍须填制“票据托收委托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不需签字),连同托收票据寄往国内受托行,其余各联用途如上。经办行在向受托行发出托收时,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受托行在收到经办行寄来托收的外币现钞,外币票据或外币有价证券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本行可以直接收兑的外币现钞或可以买入的外币票据,应立即兑付转帐,以原币报单划收委托行,会计分录如下:
当收兑外币现钞时,记:
借:现金 外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经办行 外币
当买入外币票据时,记
借:同业拆放——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贷:联行存放款项——经办行 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同时,应另填列“票据托收委托书”,视同本身业务对外办理托收。
(2)如本行不能直接兑付,须转委国外银行代收时,应视同本身业务办理托收,款项收妥后按实收金额以原币报单划收委托行。
委托行收到受托行发来的贷记报单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行款项——受托行 外币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外币
贷: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外币
俟客户领取款项时,做转帐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现金或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如客户开有外汇存款帐户,直接在原币金额扣减手续费后收入该帐户。
〔例1〕某客户持日元票据J¥350000到某分行要求兑取票款,经审核鉴定,不能垫款买入,征得持票人同意后,按托收业务办理。经办行因故不能将票据直接寄往国外银行托收,于是填制“票据托收委托书”,连同托收票据一并就近寄请总行转办托收。经办行发出托收时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的托收票据,经审核鉴定认可垫款买入,除内扣7.5‰贴息外,将票款净额以原币联行报单划出经办行,同时将买入的日元票据连同加签的“票据托收委托书”第一联一并寄请日本某代理行托收,其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买卖入外币票据 J¥350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J¥2625
贷:联行存放款项——某分行 J¥347375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俟收到日本某代理行通知时转销以上科目:
借:存放同业款项——代理行 J¥350000
贷:拆放同业——买入外币票据 J¥350000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50000
经办行收到总行的原币报单时做转帐分录:
借:存放联行款项——总行 J¥347375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J¥347375
借:其他应会款——应付非贸易托收款项 J¥347375
贷: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J¥347375
当委托人前来取款时,除内扣手续费及邮费外,净额折存“活期存款”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 J¥347375
贷:活期存款——××户 J¥347987625
贷:手续费收入(1‰) J¥347.375
贷:营业费用(邮电费) J¥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