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定银行往来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606页(6203字)

国外协定银行往来是外汇银行用以核算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协定记帐结算”的帐户。属资产负债共同科目,其余额在年终决算表分别以借方、贷方双方反映。

一、协定记帐结算的含义

所谓协定记帐结算或称“双边清算制度”,是指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或“易货贸易和支付协定”开立清算帐户采用集中清算,抵消两国之间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一种记帐结算方法。在协定记帐结算情况下,一国对另一国的债权,只能用以抵消对该国的债务。即只能用于协定规定的贸易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佣金、银行手续费用等)和其他两国政府同意的付款(如外交、文化、体育、社会团体等费用)的收付。其债权不能自由支付运用,不能用来抵偿第三国的债务或转让给第三国使用。

协定记帐结算主要内容是进出口贸易结算。对国家之间每笔交易的收付都不用现汇,而是通过双方指定的银行间开立帐户记帐,反映有关协定的执行情况和平衡状况,并作为两国政府间协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依据。其结算方法,一般是买方(进口商、付款人)将应付的货款交卖方国指定的银行,转入卖方国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卖方(出口商、收款人)则从卖方国指定的银行收取货款。在约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逐笔的交易都按这方法列帐,然后在协定的清算期到期时由两国指定的银行办理清算。

二、开立帐户

为了执行“贸易和支付协定”或“易货贸易和支付协定”,两国由国家银行(中央银行)或政府指定的银行,商订具体“帐务细则”或“帐务处理手续”、“技术细则”,其内容包括开立帐户名称,使用货币,支付方式,借、贷通知书内容,保值条款,清偿办法等。商定后,双方国家银行或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协定帐户银行”)相互开立帐户。

与我国银行相互开立的协定清算帐户,按不同国别分,有“清算甲帐户”和“清算乙帐户”两类。“清算甲帐户”,指我国对朝鲜、古巴等国开立的清算帐户。这些国家的记帐贸易,一般均由这些国家指定的协定帐户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清算乙帐户”,指我国对巴基斯坦、埃及、孟加拉等第三世界国家开立的清算帐户。这些国家的记帐贸易,大都由这些国家指定的银行办理。

我国中国银行,是国家指定的协定清算银行,负责与国外协定帐户银行商订银行帐务细则,相互开立帐户和有关清算工作。一切国外协定清算帐户,不论清算甲帐户或清算乙帐户均由中国银行总行集中开户、集中记帐。国内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如果需要通过协定清算帐户收款、付款者,均逐笔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总行”科目“上划”总行记帐;或由总行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分行”科目“下划”国内各有关分支行。总行对外相互开户后,即通知国内各有关分支行。帐户结束时,除通知国外协定帐户进行确认外,应及时通知国内各有关分支行。

相互开立的协定清算帐户,按不同的核算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帐户:

1.双边帐户

双边帐户是协定国双方清算银行,各以对方名义开立的“有借方记载和贷方记载”的往来帐户。它与一般往来帐户相同,双方清算银行不论是主动借记或主动贷记款项,均记入同一往来帐户中。例如中、朝开立的清算帐户,中国在朝鲜外贸银行以“中国银行总行”名义开立清算帐户;朝鲜在中国的中国银行总行以“朝鲜外贸银行”名义开立清算帐户。双方的收、付款项均各自记在同一的往来帐户中进行核算。双方的清算帐户均全面反映收、付款情况和借方、贷方余额,而且双方互送帐单。因此,如有错漏,容易发现。

2.单边帐户

单边帐户是协定国双方清算银行,各以对方名义开立的“只有借方记载”(贷方只用于反向冲转)的单边借方记载帐户,所以亦称“单边借记帐户”(“单边贷记帐户”本章范围不涉及)或“出口帐户”。至于另一方的贷记,则各自在“维持帐户”作辅助记载。例如中国银行总行(A方)与朝鲜外贸银行(B方)相互开立的清算帐户,A方(中国银行总行)在B方银行开立一个“中国银行帐户”,这帐户由B方单面借记朝鲜对中国出口,以及A方委托B方的付款。当A方接到B方“借记通知书”时,中国银行总行只贷记自设的一个“维持帐户”,相应地,B方(朝鲜外贸银行)在A方(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一个“朝鲜外贸银行帐户”,这帐户由A方单面借记中国对朝鲜的出口及B方委托A方的付款。当B方接到A方的“借记通知书”时,B方银行只贷记其自设的“维持帐户”。以上相互开立的“中国银行帐户”与“朝鲜外贸银行帐户”,均属“单边借记帐户”,是正式帐户。双方各自设立的“维持帐户”主要是为核对对方帐户帐单而设置的,是辅助帐户。清算期进行清算时,其帐户余额均以双方的正式帐户为准。即以设在中国银行的“朝鲜外贸银行帐户”和设在朝鲜中央银行的“中国银行帐户”的同一天余额为准,不论双方的正式帐户或辅助帐户上有无未达帐目,都根据这二个正式帐户同一天的余额轧抵差额进行清算。

三、帐务处理的核对

“存放同业款项”或“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帐户,是中国银行对外的清算协定帐户,均由总行集中开户、集中记帐,分别按日逐笔连续记载,具体帐务处理和核对按不同国别,不同核算方法处理如下:

1.清算甲帐户

清算甲帐户,均采用“双边帐户”记帐。办理出口项下立即付款结汇,应先由本国出口单位按照合同和交货共同条件规定,办理立即付款出口结汇申请,并将全套出口单据送交中国银行总行,经总行根据合同和交货共同条件审核相符后,立即对该出口单位办理付款结汇,并将出口货款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进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如果是分支行办理此项业务,则将此款项通过借记“存放联行款项——总行”上划总行,由总行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进口方银行清算帐户”。

进口项下立即付款的结汇,绝大部分都集中由总行办理。银行接到国外寄来的立即付款进口单据时,经核对借记通知书签字和附件无误后,即办理编号签送本国进口单位,并将货款贷记“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出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如果是分、支行业务,应同时通过“联行存放款项——××分、支行”“下划”有关分、支行帐户。办理进口代收(或称进口托收)时,中国银行总行收到国外出口方银行寄来委托代收单据,应立即转送国内进口单位,通知来银行办理承付和结汇手续。银行收妥后,以国外银行寄来的通知书代传票贷记“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出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如果是分、支行业务,同样如上所述,“下划”有关分、支行帐户。进口代收结算有自动转帐法和收妥记帐法两种,具体帐务处理及其他进出口结算方式的帐务处理已在第六、七章进出口业务核算中详述。

清算甲帐户按协定规定,双方协定帐户银行应轮流寄送对帐单,轮流核对帐务。在核对对方行寄来的对帐单时,应逐笔核对,并编制“对帐平衡表”进行平衡验对。查明未达帐后,按协定规定日期(一般收到帐单后15天内)填制对帐回单,向对方确认。

2.清算乙帐户

清算乙帐户,绝大多数采用“单边帐户”记帐,少数采用“双边帐户”。

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相符后根据银行帐户细则规定:中国银行(出口方银行)即将款项、费用直接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进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如果是分、支行办理此项出口业务,即将议付款项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总行”“上划”总行,由总行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进口方银行清算帐户”。

办理进口业务。国内进口公司向中国银行结付款项时,中国银行按以下不同方式处理:①在“双边帐户”核算形式下,总行凭国外出口方银行寄来借记通知书,贷记“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出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如果是分支行办理此项业务,此款项应先以暂收科目处理,俟总行贷记进口方银行清算帐户和“下划”时,凭总行联行存放款项报单转销以上暂收科目。②在“单边帐户”核算形式下,中国银行总行收到国外出口方银行寄来借记通知书,即贷记自设的“维持帐户”。如果是分、支行办理此项进口结付业务,则分、支行在与国内进口公司结汇时,应将其货款“上划”总行记入“维持帐户”。总行接到国外出口方银行借记报单时,与“维持帐户”核对,毋需再转帐。

清算乙帐户。在“双边帐户”核算形式下,按规定轮流寄送对帐单,轮流核算帐户。在“单边帐户”核算形式下,凡对方在我方开户的“单边帐户”,由我方寄送对帐单,对方核对;凡我方在对方开户的“单边帐户”,由对方寄送对帐单,我方核对。“维持帐户”对外不寄送对帐单。对帐方法,要求与清算甲帐户相同。

由于协定记帐结算的记帐外汇只能按规定规定使用,即使某记帐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英镑等)也不能自由调拨,因此这种记帐外汇在帐务处理中应视为另一种货币而予以分开和加以标志。即凡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清算帐户”记帐单位的货币,必须在这种货币前冠以“记帐”或“清算”(Cleaning,简写CL字样),如清算美元(CLUS$)、清算英镑(CL£)、清算瑞士法郎(CLSF)等。不属“可自由兑换币”则不要冠以“清算”字样。

四、基本凭证及其核算

“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使用的基本凭证与上述“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使用的借记(贷记)通知书相同。第①联报单寄往国外银行,第②联代“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科目传票。以电报或电传借记(贷记)通知书时,应以电抄作传票附件。借记(贷记)通知书上或电报、电传上应标明“已借(贷)记”、“请贷(借)记”等字样,与第十章第二节中所述相同。

借记(贷记)通知书,可用结合业务套打的专用凭证代替,但其格式必须按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制。有些业务凭证,如清算甲帐户“付款通知书”等可直接代替借记(贷记)通知书,但必须在凭证上明显标明“已借(贷)记××帐户”等字样。

清算甲帐户的借记(贷记)通知书,可由经办业务的分、支行签发。签发后将通知书副本连同“存放联行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帐单上划总行集中记帐。清算乙帐户的借记(贷记)通知书,则一律由总行签发。由分、支行经办的,应将正本通知书及有关凭证寄总行加签后发出。款项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报单上划总行集中记帐。

已发出的借记(贷记)通知书,如有错误,由原填制行以函、电予以更正。分、支行填制的清算甲帐户凭证,若金额错误,应以借记(贷记)通知书(或电报、电传)向国外协定帐户行冲正,并将正副本帐单(或电抄),连同“存放联行款项(联行存放款项)”报单上划总行,由总行进行相应帐务处理。分、支行填制的清算乙帐户凭证,若金额错误,而该金额已上划总行记帐者,应通过“存放联行款项(联行存放款项)”报单冲正,并将有关凭证随寄总行,由总行凭以向国外协定银行签发通知书冲正。

协定记帐结算的记帐货币,都采用货币保值办法,以避免因清算货币贬值而导致“顺差”方的损失。一般在签订贸易和支付协定时均含有清算货币的“保值条款”,一般都采用“外汇保值条款”(Foreign exchange proviso Clause)。它是选用几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对记帐货币进行保值。一般是以美元、瑞士法郎、德国克等货币的官方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每季度末,双方清算银行检查一次。当这几种保值货币平均汇率的变动超过一定幅度(一般为±2~5%)时,便对清算帐户余额按实际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几种货币平均值作为下一季度的比较基准。

1974年7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并与黄金脱钩,原来它的所含黄金量定值(每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等于1971年美元贬值前一美元的含金量)改为以16种货币定值。经过演变,为简化计算手续,便于管理和保持相对稳定,1981年1月起“特别提款权”又改为用五种货币定值。1986年1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

从那时起,为了对清算货币进行更有效的保值,在协定中陆续改用“特别提款权”为保值基准。通常是以协定签字时生效日的“特别提款权”价值,作为清算货币保值的比较基准。每季度末对此值进行检查、比较,若是变动超过±2%,便对清算帐户余额按实际变动比率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新比值作为下一季度的比较基准。

按保值基准调整协定清算帐户余额时,其收益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益”,损失作为“其他营业支出——外汇买卖损失”。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益时,记:

借:存放同业款项——国外协定银行往来——××帐户(外币) ×××

货:其他营业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外币) ×××

损失时,记:

借:其他营业支出——外汇买卖损失(外币) ×××

贷:存放同业款项——××帐户(外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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