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5页(379字)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基层人民法院曾设立过巡回法庭。1954年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都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人民法庭设审判员和书记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指定审判员中1人担任庭长。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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