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同业存款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605页(2820字)

“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包括国外和港澳同业存放本行的存款,有的外汇银行称“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它是港澳及国外同业在我国外汇银行开立办理现汇的帐户,属“负债”帐户。凡港澳及国外银行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我国外汇银行开立帐户,一切往来款项的收付,都通过本帐户核算。国外(及港澳,下同)银行存入数记入本帐户贷方;支用数记入本帐户借方;贷方余额表示国外银行现汇存款的结存数。

一、开立帐户

国外银行的存款,包括外汇人民币存款和可自由兑换货币存款在我国银行开立现汇往来帐户,均统一由外汇银行的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开立“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帐户前,应先确定帐户名称、货币种类、收付范围、利息计算、帐单的寄送以及有权使用本帐户的分、支行名称、地点等事项。开户后,由总行编列帐号,通知国外开户行及本行的有关分、支行。帐户结束时,应及时通知上述各行停用。

二、帐务处理

国外同业存款,不论外汇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均通过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帐户收付。为使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帐户能及时正确反映实际存欠情况,国内各分支行通过这帐户收付款项时,应逐笔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帐户,并根据下列规定“上划”总行记帐或由总行“下划”国内有关分支行记帐。

1.“上划”总行记帐

凡分支行将款项划交(上级)总行收付的行为称上划,属于信用证规定可主动通过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帐户索偿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及费用,解付国外汇入汇款和汇出国外汇款进口付款等,国内有关分支行均通过借记或货记“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帐户上划总行,由总行记入借记或贷记“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国外银行帐户。

2.“下划”分支行记帐

凡总行将款项划交(下属)分、支行收付的行为称“下划”、属于单到国外付款、授权借记的款项等,均由总行通过借记或贷记“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分行”下划有关分支行记帐。同时总行借记或贷记“同业存放款项”国外银行帐户。

“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帐务,应按户逐日逐笔凭传票连续记载。帐务记帐摘要内容应包括借汇、贷汇、通知书编号、业务种类、起息日、密押等,与国外银行往来的帐务,应以本行发出的邮划借记、贷记通知书第②联为传票。电划应另制传票,并以本行发电的电抄作为传票附件。如电抄需要专夹保管不作传票附件的,应在传票上注明发电日期、密押、编号等,以利查证。

三、基本凭证

“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使用的基本凭证与“联行存放款项——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大体相同。不同之处是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通常是会计科目名称在凭证上已先印就),“联行存放款项——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的邮划报单是一式二联,而“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邮划报单是一式三联。第①联:正本报单,即借方或贷方通知书;第②联:发报行传票;第③联:副本报单,即转帐通知书。我国国内各分支行将款项“上划”总行时,应将第①联正本报单(以各分支行名义签发)和第③联副本报单(即转帐通知书)随同“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报单一并寄总行。总行予以转帐后,即将第①联正本报单寄国外银行,上盖“已转帐”、“日期”、外文戳记,第③联副本报单则代作总行的“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科目传票。总行将款项“下划”时,应对国外银行填制借记或贷记报单,第①联正本报单寄国外银行,第②联总行作“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科目传票,第③联副本报单(转帐通知)随同“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报单寄国内有关分支行凭以转帐。

如直接以业务凭证代替借记或贷记通知书时,必须在有关业务凭证(如出口寄单通知书,支付通知书等)上注明“款已借(贷)记你行帐户。”

“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帐户,是国外银行向我国外汇银行开户,国外行是申请开户行,我行是接受开户行。因此,在邮划报单或电划报单上要标明“已借记”或“已贷记”字样。例如在邮划报单的借记通知书第①联左上角节第二行“□We have debited your account”的“□”中打上“×”标志。

国内分支行在经办中,若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有误,应以电报或借记、贷记通知书通知国外银行更正,并将更正的借记、贷记通知书或电抄随同“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报单划转总行,由总行调整帐务记动。如果原来报单的借贷金额无误,要更正的只是记帐的起息日期,则经办分、支行只须填制更正起息日期的借记、贷记通知书一式二份寄总行,在帐务上不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的报单后,凭以更改记帐起息日期,并将第①联正本报单寄国外行,第③联副本报单作为总行的“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科目转帐传票。

四、对帐与计息

外汇银行总行是“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帐户的接受开户行,因此总行应按期(旬、月或另约定)向国外的申请开户行寄送对帐单,对帐单应按行、按户顺序编号,每一新日历年重新开始编列。收到国外银行的对帐回单后,对国外银行提出的未达帐应及时查明处理。

“同业存放款项——国外同业存款”帐户,不论存款或透支均由接受开户行——我国外汇银行总行(处)计算利息,通知申请开户行。

属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一律不计息,透支计算利息。美元帐户,如申请开户行是美国银行,则存款不计利息,透支要计利息,非美国银行存、透均计算利息。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英镑等国外同业存款,其存、透一律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应填制计息清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随同贷记、借记报单寄对方国外银行。另一份计息单附于“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传票之后备查。支付存款的利息通过“利息支出”核算;透支的利息收入,通过“利息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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