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建筑工程造价计算手册》第548页(996字)
使用说明(摘要):
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②多用途的单位工程工期,分别套用不同用途的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Ⅰ类地区某5层7000m2混合结构工程,其中:3层以下4200m2为商店,4、5层2800m2为办公用房。查定额11-18(310)天,4-17(240)天,
③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工期,当层数部分的面积占30%及以上时,按高层数的定额计算工期;不足30%时,按低层数计算工期。
凡按不同层数计算工期的,不再执行2条规定。
例:Ⅲ类地区15000m2预制框架住宅工程,其中,10层15000m2,8层10000m2。因为10层5000m2占总建筑面积33%>30%,所按10层15000m2定额。查定额1-180,工期为485(天)。
④定额中的厂房分类:一类指机加工、机修、五金、缝纫、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装配车间;二类厂房内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工、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
建筑设备和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有部分空调,吊顶或油漆顶棚(不含乳胶漆),内墙面贴墙纸(有)或油漆墙(不含乳胶漆、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