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缩苹果清汁(摘自QB1687)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04页(4558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缩苹果清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成熟适度的苹果为原料,经破碎、压榨、澄清、杀菌、浓缩制成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0%(质量分数)的浓缩苹果清汁(以下简称“浓缩汁”)。
(二)术语
回兑
工艺中捕集的苹果香料,按捕集香料的比例(质量分数)添加于浓缩汁中。
(三)产品分类
按可溶性固形物的不同含量分为:
①60%~70%(不包括70%);
②70%以上。
(四)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本产品加工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的规定。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3.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公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注: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规定净含量。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13规定。
表5-2-13
注:(1)除可溶性固形物、乙醇外,均以10%的可溶性固形物计。
(2)总酸含量待修订。
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2-14规定。
表5-2-14
6.本产品允许回兑天然苹果香料,不得加入合成的食用苹果香精、防腐剂及糖类。
(五)检验方法
本检验所用水系指去离子水或蒸馏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1.取样
按本标准(六)2(2)条规定取样。
2.感官要求
(1)色泽、外观形态及杂质 取混合均匀的浓缩汁50mL于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形态和杂质。
(2)香气及滋味 按捕集香料的比例(质量分数)回兑于浓缩汁中,取其浓缩汁10mL,用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0%,充分搅匀,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3)理化指标
①可溶性固形物:按GB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总酸: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③乙醇:按GB/T12143.5规定的方法测定。
④吸光度
a)仪器:分光光度计。
b)分析步骤: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用1cm比色皿,以蒸馏水调零,在420nm波长处测定其吸光度。
⑤透光率
a)仪器:分光光度计。
b)分析步骤:将浓缩汁用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用1cm比色皿,以蒸馏水调零,在625nm波长处测定其透光率。
⑥果胶
a)试剂:乙醇(GB629)95%。
b)分析步骤: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取其果汁与90%乙醇按1∶1之比例混合,轻微摇动,以免破坏胶体的形成,如在15~30min内有絮状物出现,则果汁中有果胶;没有絮状物出现,则果汁中不含果胶。
⑦淀粉
a)试剂
碘溶液(0.005mol/L):称取碘(GB675)0.65g及碘化钾(GB1272)1.75g于100mL烧杯中,加少量水使其溶解,并用水稀释至500mL,摇匀,保存于具塞棕色瓶中。
b)分析步骤:将浓缩汁用水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为10%后,取20mL于50mL烧杯中,加热至70℃,冷却后加入0.005mol/L碘溶液1mL,摇匀,并观察其显色反应,如显黄色,则无淀粉;显蓝色,则有淀粉;显棕色,则有少量淀粉。
⑧铜:按GB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⑨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⑩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微生物指标
①细菌总数: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③致病菌:按GB4789.5和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六)检验规则
1.组批
同品种、同规格,以一个清洗周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2.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重、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吸光度、透光率、果胶、淀粉和微生物。
(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2%箱、桶。箱装,每箱一件;桶装,每桶1L,所取的样本混匀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
(3)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者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型式检验
(1)每季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①更改原料;
②更改关键工艺;
③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④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⑤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3)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3个样本。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感官要求、净重、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吸光度、透光率、果胶、淀粉、乙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微生物指标、铜、铅、砷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本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了符合GB7718外,还应符合GB10790标志的规定。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10790包装的规定。
3.运输、贮存
成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符合GB10790运输、贮存的规定,并规定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70%以上的,应在0~5℃低温贮存;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60%~70%(不包括70%)的,应在-18℃冷冻贮存。
4.保质期
(1)在正常贮运条件下,按本标准规定贮存,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
(2)企业可根据生产条件,产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保质期或保存期,但不得低于(1)中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