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6页(1047字)

与共和制国家元首相对应,世袭和终身占有王位的国家最高统治者。君主制国家元首通常由独立的个人担任,统称君主。其产生有两种途径:①由前君主的长子继承,男性优于女性。②由前君主同一家族血缘关系的人中推选。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君主常被喻为神的化身,掌管国家最高统治权。欧洲在14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君主专制地位得到加强。17、18世纪,欧洲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斗争和妥协中,一些国家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不过,同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的地位、实际权限和作用亦有很大差别。在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拥有行政、司法、立法和外交大权,不仅控制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同时又是宗教首领或者政府总理,享有绝对权威,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人物。有的国家虽有议会,但议会地位不高,权力不大,仅为咨询机构。这类国家元首如约旦的国王、文莱的苏丹、科威特的埃米尔等。在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表面看,国家元首的权力极大,而实际上操纵国家权力的是内阁和议会。在这些国家中,元首是“临朝不理政”“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如英国、瑞典、丹麦、荷兰等国。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英王式的国家元首。即法律上赋予英王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徒有虚名。英王是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有权任免首相、大臣、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有权召集、中止和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法律,加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有权宣战和媾和。但实际上,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完全服从内阁的安排和控制。如:英王任命的首相只能是下院多数党领袖,自己不能任意挑选;英王要依照首相和内阁的意见任命高级官员,根据首相的建议解散议会;英王在每届议会开幕时的演说词,都由内阁草拟,发布文告也必须由内阁的一个成员副署,甚至会见外国要人,也由内阁决定。②战后日本天皇式的国家元首。即只享有法律规定的有限权力。日本宪法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有关国家行为(act in matters of states)的职权,而不能行使有关国政的权能(powers related to government)。天皇只能根据内阁和国会的意见进行礼仪和程序上的“认证”活动,把内阁或国会已决定的国政大事再签署公布给予证明。在许多情况下,天皇都要得到内阁的“忠告和承认”(advice and approval),不能自己作主进行国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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