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饮用纯净水(摘自GB17323)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42页(5098字)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二)定义的产品。
(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三)技术要求
1.水源
必须符合GB5749各项技术要求。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2-52的规定。
表5-2-52
3.理化指标
(1)质量理化指标 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53的规定。
表5-2-53
(2)污染理化指标 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54的规定。
表5-2-54
注:1)氰化物指标、挥发酚类指标只限采用蒸馏法的产品
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GB17324的规定执行。
5.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5-2-55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5-2-55
(四)检验方法
试验所用的水按GB6682的规定。
1.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2.pH、氯化物
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3.电导率:见附录A。
附录A(标准的附录)电导率的测定
A1 方法提要
电导率是距离1cm和截面积1cm2之两个电极间所测得电阻的倒数,由电导率仪直接读数。
A2 仪器和试剂
A2.1 仪器
A2.1.1 电导率仪(附配套电导电极)。
A2.1.2 恒温水浴锅。
A2.1.3 100mL或250mL烧杯。
A2.2 试剂
0.0100mol/L氯化钾标准溶液:取少量氯化钾(优级纯),在110℃烘箱内干燥2h,冷却后精确称取0.7456g,溶于新煮沸放冷的重蒸馏水中(电导率小于1μS/cm),转移到1000m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此溶液在25℃时的电导率为1411.83μS/cm。溶液贮存在具有玻璃塞的硬质玻璃瓶中。
A3 分析步骤
按电导率仪使用说明,选好电极和测量条件,并调校好电导率仪,将电极用待测溶液洗涤3次后,插入盛放待测溶液的烧杯(A2.1.2)中。选择适当量程,读出表上读数,即可计算出待测溶液的电导率值。
注:(1)电极引线不要受潮,否则将影响测量的准确度。
(2)盛放待测溶液的烧杯应用待测溶液清洗3次,以避免离子污染。
A4 精密度和准确度
同一实验室对电导率为1.36μS/cm的水样,经10次测定,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0%。
A5 电极常数的测定
取未知电极常数的电极,用氯化钾标准溶液(A2.2)洗涤5次后,插入盛放氯化钾标准溶液(A2.2)的烧杯中,测量一定温度下的电导率,即可计算出电极的电极常数。
电极常数=K/S (A1)
式中 K——一定温度下氯化钾标准溶液的电导率,可从GB6682附录A中查出
S——同一实验条件下,测出的氯化钾标准溶液的电导率
注:有的电导率仪出厂时已标明配套电极的电极常数,可直接进行电极常数的补偿校正。若未知电极的电极常数,则可用本法测定。
4.铅、砷、铜、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硝酸盐、微生物指标
按GB17324规定的方法测定。
5.净含量
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读取容积数。2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
(五)检验规则
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2.出厂检验
(1)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瓶(罐)(2L以上抽取6瓶)。6瓶(罐)(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pH、电导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瓶(罐)](2L以上2瓶);3瓶(罐)(2L以上2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瓶)留样备用。
(3)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pH、电导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型式检验
(1)时间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罐)(2L以上抽取6瓶)。9瓶(罐)(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瓶(罐)(2L以上2瓶)];3瓶(罐)(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瓶)留样备用。
(3)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1)出厂检验结果 感官要求、净含量、pH、电导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2)型式检验结果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瓶(罐)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六)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1)产品标签上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还应符合GB10790的有关规定。
3.运输
(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4.贮存
(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
(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5.保质期
符合6.3与6.4条规定时,保质期:小于3000m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