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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1页(3008字)

所谓商标专用权,就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是健全商标法制的核心。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使用权。即只准许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因此取得合法利益。

(2)禁止权。对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者,商标所有人可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转让权。商标专用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依法转让注册商标。

(4)许可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人,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有偿或者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2.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1)独占性。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其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项特殊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不许他人侵犯。

(2)时间性。商标专用权有一个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过了有效期未申请续展或申请续展而被驳回的,商标专用权便自行终止。我国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期为十年,且可连续申请续展。

(3)地域性。即在那一个国家申请获得商标专用权,则受那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得到法律保护,就要按其他国家的法律程序在该国申请注册。

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须依法定程序,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经核准发给注册证后,商标使用人则取得商标专用权。

(1)注册商标的申请。

①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只有这些单位和个人,才有权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须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如由合资企业或中方作为申请人,按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办理;如由外方作为申请人,则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商品注册申请人条件办理。

②商标注册的申请方法。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对于注册商标若需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请书一份和商标图样十张。申请书应填报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和所属类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地址,并加盖单位或个人戳记,由负责人或申请人签字。代理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还需送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代理委托书和有关证明应经过公证手续。

(2)商标注册的审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注册商标申请规定的,应签署意见后报商标局审核。审核一般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①初步审定。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格;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类商品或同一商品或同一服务项目上已申请在先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等等。经审查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②公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应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依《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里采用了申请在先为基础,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③复审。经初步审定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时,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驳回理由进行申辩或辩解,请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经复审申请人理由成立时,对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理由不成立时,维持原驳回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④异议。对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有不同意见时,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并已公告的商标。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当事人如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⑤核准注册。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即予以核准注册,则核准的商标及核准注册的有关事项注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发给注册证,并予公告。至此,申请人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4.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1)自动申请注销。如由于种种原因,商标专用权人不再使用原有的注册商标,应申请注销,经商标局核准后,即注销注册商标。

(2)违法撤销。对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下列情况,商标主管机关可依法撤销注册商标:自动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争议撤销。争议撤销是指因商标争议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4)过期注销。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或虽经申请而被驳回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5)无人继承。商标专用权人由于转产、破产、关闭或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商标专用权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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