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0页(1992字)
1.商标
商标,俗称“牌子”,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志。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以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来表示,并置于商品表面、商品包装、服务场所和服务说明书上。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即用于商品的特殊标记才是商标。(2)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3)商标有一定信誉,反映商品的质量,能提供特殊的商品信息。
(1)商标的分类。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着特征,以便于识别。从商标结构上看,我国的商标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文字商标。即以文字组成的商标。文字既可以是汉字、汉字拼音,也可以是外国文字。商品通用名称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②图形商标。即以图形构成的商标。各种图形、图案、画、像等都可以作为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便于记忆。③组合商标。即以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且便于识别、记忆和称呼,是商标中最常用的一种。
(2)商标的禁用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标志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1988年1月3日《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前已获专用权的商标,允许继续使用。
(3)商标的作用。①便于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的不同服务者。通过商标可以了解商品的来源和服务处所,这对于确立企业信誉,追究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的产品及服务责任具有重要作用。②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保证和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信誉卓着的商标又为消费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了安全感。因此,商标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③便于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商标作为连结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的纽带,可以引导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和选择服务者。优秀的产品和服务,以商标作广告,可以使用户和客户产生好感。信誉好的商标,通常通过用户和客户的主动介绍而广为人知,使产品销路通畅、服务业务发达。④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在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中,商标对于打开销路,占领国际市场,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商标法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及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1)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商标法主要调整以下三方面社会关系:①行政关系。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在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财产关系。指申请、审核和商标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形成的各种财产关系。如商标专用人向商标注册机关缴纳费用,商标专用人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赔偿损失等。③人身关系。商标不仅是商品的识别标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维护着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的信誉和名声。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产品就侵犯了商标专用的信誉,即人身关系。
(2)商标法的主要特点。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有以下特点:①明确了商标法的宗旨。即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②突出了商标专用权。即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对什么是侵犯商标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对侵犯行为的制裁措施和处理程序。③变强制注册为自愿注册。除人用药品和卷烟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外,对其他绝大多数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