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6页(1434字)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一部作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版权法只保护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内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包括作品的构思、事实安排、文字组合、乐符、形状等。对于作品的思想,作品内在的主题,则不予保护。因为如果版权保护作品的内容,将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会给人们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别人的。抄袭的作品不受保护。二是该作品应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可为他人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换言之,受版权保护的应是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能供别人利用的作品。至于还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能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有关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总括起来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概括性的规定,即在版权法中仅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笼统提法,而不对作品予以分类列明。另一种是列举式规定,即在版权法中详细列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类别。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后一种方式。当然,对作品类别的列举仅是起范例作用,并不排除对法律中未予列明的其他某些形式的作品予以保护。从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图书、书信及其他文字作品;(2)讲学、演说、布道等口述作品;(3)戏剧、曲艺作品;(4)音乐作品;(5)舞蹈作品和哑剧娱乐性作品;(6)电影、电视、录像作品;(7)摄影作品;(8)油画、绘画、建筑、注释、整理和其他文学、科学、艺术的派生作品。除上述10类作品外,有的国家还将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手工艺品也列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特别是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一些国家为了弥补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足的缺陷,将计算机软件也列入版权保护的范围。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在实践中,计算机是由硬件和软件互相结合而发挥其作用的。在软件进入流通领域后,非法复制行为大量出现,为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技术的发展,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1972年11月,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首次确认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我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保护的范围。根据该法,国务院于1991年5月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各项事宜。
尽管版权保护的范围如此广泛,但是并非所有的作品都能受到版权保护。依照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官方文件,如法律、法令、行政命令以及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新闻报道;常识性作品,如标语、口号、表格、表册、日历、科学定律和公式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的作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