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3页(1102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他人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时,专用权人有权请求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1.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包括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特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2)商标侵权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可视情节不同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予以通报;责令赔偿损失,其金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者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非法营业额一定比倒(上限20%)的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商标犯罪
商标犯罪是严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而且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构成假冒商标罪的,被侵权人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犯人的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