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4页(1575字)
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规定保密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说,由于技术贸易合同的形成是基于许可方将其所拥有的或持有的技术转让给引进方,合同中的保密主要是对作为合同标的的许可方所转让的技术保密,所以,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是指引进方。或者说,对作为合同标的技术予以保密是引进方承担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许可方的一项权利。从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看,为了维护技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重引进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保障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技术贸易,不少国家还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引进方的保密义务。如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除非许可证合同明文规定排除引进方的保密义务,否则,即使许可证合同中对引进方的保密义务没有作出明示的规定,但在法律上也可以认为引进方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我国《技术合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应包括对“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第39条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第4条第3款规定,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需要研究的是,在技术贸易合同中,引进方是否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唯一主体,许可方有无保密义务。在某些关于技术转让的论着中,只是把保密作为引进方单方面的义务,忽略或否认了许可方应承担的相应的保密义务。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许可方的保密义务至少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许可方对引进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厂址情况、水文、地质资料、生产能力、产品种类、经销渠道等生产经营情况应承担保密义务。这是因为,合同工厂的厂址环境、生产经营情况等属于该厂的重要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势必有碍于该厂在商业上的竞争地位。特别是某些在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工厂,上述情况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情报,泄露出去可能直接危害该国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可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必须对引进方合同工厂的有关情况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在我们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中,一般也都坚持写明“许可方应对引进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厂址情况、水文地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承担保密义务”。
2.许可方在订立合同后,一般也应对其转让的技术予以保密,不得以危害引进方为目的将其技术公开。这是因为,在许可方和引进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之后,引进方获得了利用许可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了最大限度地从其购买的技术中获得利润补偿,引进方同样需要许可方对其所转让的技术予以保密,以防止一旦泄露或公开,增加其竞争对手,或者丧失该技术的商业价值,给自己造成损失。特别是当引进方掌握了购买的技术并形成了生产能力之后,由于这时引进方已经为利用该技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这种保密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引进方的利益。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引进方同许可方订立独家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时,引进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要求把保密作为合同双方的义务,以期共同遵守。
3.在引进方将其发展的技术回授给许可方时,许可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一般都订有回授条款,规定双方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有所发展时,应无偿的或有偿地传授给对方。当引进方将其所发展的技术回授给许可方时,许可方必须要对引进方回授的技术予以保密。因为此种技术虽然是在许可方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惯常做法,其所有权应属引进方所有。引进方为了维护其对回授技术的所有权,必然要求许可方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