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人保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7页(2184字)
对什么人予以保密,这是保密条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际技术转让实践中,如果一项许可证合同不含有分许可的授权内容,该合同的保密条款一般都规定“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予以保密”。但是,“第三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究竟是什么范围,却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合同中很少提及。按照通常的理解,第三方应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如果“望文生义”,严格地按照字义解释,第三方的概念也似应如此。然而,这种理解和解释如果用来说明具有特定内涵的保密条款中的“第三方”,在许多情况下就很不确切,很不合理。因为在某些实行外贸管制的国家中,按照法律规定,技术贸易合同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订。即使在不实行外贸管制的国家中,实际引进方出于各种考虑,也往往委托某一公司或商社代其对外订立转让合同。这些外贸公司或商社在合同中是作为许可方或引进方,但是合同的许可方并不是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合同的引进方也不是技术的实际使用者。合同中的许可方和引进方只是作为实际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人进行签约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合同保密条款中的“第三方”解释为合同许可方和引进方以外的任何一方,那么,合同将难以实施,至少作为引进技术的实际使用者能否合法地利用其引进的技术就成为问题。所以,在技术转让实践中,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对予以保密的第三方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保密条款中的“第三方”应是指合同许可方、引进方以及他们的被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在我国技术引进实践中,有时也出现这种情况。国内的外贸公司以引进方的名义对外签约,国内用户在合同中并不出现,合同的保密条款明确规定我方要对“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保密”。这种规定是很不严谨的,应注意纠正。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如果国内用户没有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下来,合同保密条款中的第三方的提法就应作相应变动,改为“对引进方以及合同工厂(国内用户)以外的第三方予以保密”。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除了要明确“第三方”的内涵,还要合理地划定“第三方”的具体范围,即明确哪些人应包括在内,哪些人应被排除在外,可作为第三方以外的人,获准合法地接触、利用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由于确定第三方的范围与合同的侵权条款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对合同所转让的技术的利用程度,因而引进方和许可方对此都特别注意。我们认为,在确定第三方的范围时,应根据合同的授权性质,技术的高精程度,以及合同其他商务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外商无限制地扩大第三方的范围,影响我们利用、吸收、消化所引进的技术。在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外商为了避免其技术泄密,在合同条款中提出各种苛刻条件,尽可能地限制我方接触其技术秘密的人员。例如,一家外国公司在向我转让一种化工配方时,要求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明确规定:只有引进方的总工程师和两名主管工程师可以在许可方指定的地点查阅配方资料;接触配方的3名技术人员要保证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扩散此项技术,否则引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条款实际上把第三方的范围扩大到引进方3名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显然会直接影响我们利用许可方的技术,失之过宽。因此,对于这种条款一般应予拒绝。
在技术出口工作中,我们应注意对外商利用我技术的机构和人员施以必要的限制,合理地划定保密条款中第三方的范围,以维护我方的权益。在我们同外国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对方就获得了按照合同规定利用我方技术的权利,保密条款中第三方的范围是不包括我们直接缔结合同的公司的。但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同我们缔约的是一家跨国公司,或者是某一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他们要求在其公司内部的任何机构都可以“合法”地利用我方技术,即将他们的跨国集团排斥于保密条款中规定的第三方之外。对于外商的这种要求,我们应根据外商的出价、该技术的状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外商出价合理,技术和市场条件允许,可以接受,但是需要明确规定有权利用我方技术的外国公司或集团的具体含义与范围,给予必要与合理的限制,不宜不加区别地笼统接受。例如,有一个技术出口合同规定“引进方在本集团系统内部可以利用许可方的技术”,“只对引进方集团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保密”。显然,这种规定易导致对我方不利的后果。因为“集团系统”本身是个含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无确切的含义,许多大的跨国公司机构设置十分庞杂,除本身有许多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外,还有其他的投资公司、联营企业等等。在这些机构中,有些冠以该集团公司的称谓,但与它只是一种松散的联合,该集团仅在其中占有很少的一点股份。如果我们只是使用“集团系统”这一概念,对此不予明确,不加限定,难免会扩大外商利用、扩散我方技术的范围,给我方造成损失。一般来说,如果外商要求在其集团内部使用我方技术,我们应坚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该公司及其分公司(Branch)或子公司(Subsidiary)范围内使用,并要求引进方承担不得向除上述机构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我方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