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优越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34页(1316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十三亿人民怎样管理国家?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精神病患者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基础,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行,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各地都必须遵照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实行会议制,集体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也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因而能够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使其他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富有效率的。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在职能上有所分工,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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