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质询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80页(1035字)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是监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质询权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和法定人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并符合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以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质询的对象。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

(三)质询的内容。法律没有对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实践来看,质询案一般是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它们的负责人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存在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和不当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违法的问题提出质询。

(四)提出质询案的准备和书写质询案的要求。人大代表在提出质询案之前对质询的问题应作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和事实。提出质询案必须填写质询专用纸,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所有提案人都应署名。

(五)质询案的处理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质询案后,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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