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6页(971字)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由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会议审议、表决各项议案和报告。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代会会议的时候,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并参加表决。代表在审议各项议题时,应当畅所欲言,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可以发表赞成、支持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批评和建议,还可以提出修改和新的动议。

(二)提出议案。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可以就有关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法规)的问题,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经济、政治、建设、民政、民族事务和公共事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三)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罢免案的表决。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人选和罢免案,并参加会议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罢免案的表决。

(四)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这项工作,督促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广泛、及时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提出询问和质询。代表在人民代表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认真依法行使职权,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为了使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职权不受侵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每个人大代表都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珍惜人民委托的权利,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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