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6页(803字)

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代表的密切联系,认真指导、组织和协调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是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

上海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同代表联系作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主要有:(1)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对有关议题的讨论。(2)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意见。(3)围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本市和区县的重要事项,组织代表视察;有时还采取市与区县相结合,或者区县与乡镇相结合的办法,共同组织几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4)邀请有关代表参加专题调查,或就有关重要事项和专题性问题征询代表意见。(5)通过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6)认真督办代表的议案和书面意见,组织代表对有关方面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7)接待代表来访,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坚持市和区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见代表制度,认真倾听代表意见及群众呼声,及时督促政府部门解决有关问题。(8)认真处理代表来信和代表转交的人民来信。(9)组织代表开展评议政府和“两院”工作,监督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发挥代表在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10)召开代表工作和代表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推广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经验;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这些做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加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充实和丰富了代表工作的内容,对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