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5页(1331字)
土地管理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土地是生产资料,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体现之一,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土地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坚持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土地管理的神圣职责。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地区(单位)、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无论是制定政策措施,开发利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等,对不同地区、单位、个人带来的利弊影响是不同的;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单位(集体)、个人三者从根本利益上讲是一致的,但因为牵涉到局部、个人利益要作出牺牲的问题,又总会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经常会因物质利益关系而产生矛盾,及时调整解决这些矛盾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在调处这些关系中必须统筹兼顾,既要保证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又要依法、客观正确地处理和协调好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土地关系的发展方向。
(3)综合效益的原则。综合效益是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性。土地经济效益是指对土地的投入(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劳动成果的比较与评价。产值高、消耗成本低的,经济效益就高,反之则低。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指土地开发利用后,对社会生活及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在土地利用的三种效益之间绝对的平衡与统一是没有的,但是处理得好,“三效益”之间能基本统。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各单位任务、专业的单向性和所处的位置不同,很容易以偏概全,常常注意经济效益,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社会、生态效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中必须以科学的态度,从“三效益”统一的高度选择最佳的土地利用方案,力争获得最理想的综合效益。坚持综合效益原则,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依靠调查、试验、论证,依靠有关部门配合,充分协调一致。
(4)坚持依法、统一、全面、科学地管理土地的原则。土地管理是全方位的事业,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要实施全面的土地管理首先必须是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章程办事,依法管地、严格执法。土地客观上是一个整体,土地的总面积不会增加,各专项用地量只能在总面积内调整,因此,全国土地的城乡地政管理必须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全面管理,统一提供土地基础数据,统一政策和管理措施,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控制,统一用地审核标准,以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还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土地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