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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的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12页(2018字)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有: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③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占地,如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又叫城市土地,它是指城市市辖区的内地,即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看,建成区内的土地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是根据一定的远景规划年限确定的城市用地,它包括建成区内的土地和按远景规划将要扩建成市区的土地。

城市市区土地按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城市单位用地和城市居民用地。城市单位用地是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房用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即经批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和数量使用国有土地。如因建设计划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界限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批准,不用的土地应交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不得自行处理。城市居民用地是指城市居民盖房用地。城市居民盖房、建住宅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和进行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后才能使用。城市居民建房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禁止城市居民不经批准乱盖私房、妨碍城市建设、影响市容。城市居民建房占地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财税部门缴纳土地税或土地使用费、管理费。

城市市区的土地按用途不同又可以分为城市建筑用地和城市公共用地。城市建筑用地即城市建房用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建房用地均为城市建筑用地。城市建筑需要使用、占有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拨建筑用地,领取建筑用地许可证或建筑执照。建筑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否则,一律不准施工。城市公共用地是供城市居民公共需要的城市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公共休息地、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用地以及市区内的河流、湖泊、海滨用地等都属于城市公共用地。城市公共用地属于国家专有和使用的,不能由某个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应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因此,这类国有土地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法律找出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如下几种情形:①在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中分配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部分;②在农村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生产基地所占用的土地;③国家依照法律征用、征收给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④国家在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中划定的各种自然资源用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矿区、交通用地和国防用地等国家特殊用地,这类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土地一般属于国家专有、由国家直接管理;⑤国家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如国有草场、草原、荒地、林地、滩涂和水面等土地和国家建设征而未用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由乡、村使用的土地;⑥法律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切未经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滩涂等。除了以上几种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其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应属于集体所有,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占地

我国《宪法》和有关自然资源法规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都规定: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于土地是不动产,它必然要同埋藏在地下的资源和生长在地上的资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要保证国家对上述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就必然要保证国家对这些自然资源占地行使所有权,即二者的所有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情况下不一致的。因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占地都应属于国有土地,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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