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9页(443字)

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简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31日批准,基本法委员会于《澳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委员会由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10名成员组成,其中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5年。澳门委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

基本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仲裁机构,无任何决策权。其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澳门特别行政区报请备案的法律、决定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及提出《澳门基本法》修改议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前接受征询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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