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渊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90页(982字)

澳门的商业登记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早期是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葡萄牙1833年的《商法典》创立了该国的商业登记制度,当时的登记工作由商事法院承担。1929年的《商业登记规章》规定,有关登记工作由商业登记局和物业登记局共同承担;同时规定,在未设有专门商业登记局的地区,商业登记的工作由当地的物业登记局负责。1959年新的《商业登记规章》带来了葡萄牙商业登记制度重大的改革,这部规章于1966年通过训令延伸至澳门适用。尽管现今葡萄牙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渊源是1986年颁布的《商业登记法典》,但这一法典并未在澳门适用,所以直到回归前,澳门的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渊源仍是1966年延伸适用的《商业登记规章》。

为了实现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同时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澳门政府于1999年10月11日以第56/99/M号法令颁布了《商业登记法典》,该法典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部法典是现今澳门商业登记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渊源,它使商业登记满足澳门《商法典》实施的要求。该法典分为七编,共1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登记的目的与效力,须进行商业登记的范围,办理登记的有权机关,商业登记在利益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强制性登记的事实及违反的责任,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期限及次序,登记行为公布的强制性及方式,登记的证明文件,登记人的替补,登记的更正及证明文件的重新发出,对登记局决定的申诉等方面。

还应该注意的是,在澳门,物业登记制度和商业登记制度是紧密联系的。一方面,所有《物业登记法典》规范的事宜几乎都在《商业登记法典》中有所规定;另一方面,物业登记制度作为商业登记制度传统上的补充,即在商业登记出现漏洞的情况下,适用物业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物业登记制度仍然是规范性登记制度的一般模式,但物业登记的对象主要是物,而商业登记的对象是商业实体。根据《商业登记法典》,商业登记也处理财产事宜,如股份登记和企业登记,而企业登记最能说明物业登记在商业登记制度中的补充性地位。《商业登记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登记之规定中,与本法规之基本原则无抵触,且为填补商业登记规则之漏洞属必要者,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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