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92页(1140字)
债消灭的正常原因是债务人实现了给付,称为履行或支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如清偿、提存、抵消、更新、免除、混同等,亦可使债消灭。债的消灭意味着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兹分述如下。
(1)清偿。清偿亦即履行。债务一经清偿,就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
(2)抵消。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但以下债权不得因抵消而消灭:①因故意作出的不法事实而生的债权;②不能查封的债权,但两项债权性质相同者除外;③属澳门地区的债权,但法律容许抵消,又或抵消人须作给付的机构同为应清偿抵消人债权的机构者除外。
(3)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通过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享有请求权,但应支付提存所需的保管、拍卖等费用。
(4)更新。更新可分客体更新和主体更新两种。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项新债务以取代原债务的称为客体更新;因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而使债务人对新债权人负有新债务的,为取代债权人的更新;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新债务,而使债权人解除原债务人的债务的,为取代债务人的更新。这两种更新,统称债主体更新。原债务因更新而消灭;如无明确保留,则确保原债务履行的担保亦告消灭。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告消灭。《澳门民法典》规定,免除须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才能有效成立。如以生前法律行为所作的免除具有慷慨行为的性质时,这种行为属于赠与性质的行为。
(6)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谁向谁履行义务的问题,因而原来设立的债的关系亦即自行消灭。如一人既为连带债务人亦为债权人,则以属该债务人之债务部分为限解除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如一人既为连带债权人亦为债务人,则债务人即获得解除属该连带债权人部分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