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43页(378字)

采购范围是指政府采购的三要素,即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价值额。协议认为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均构成或适用政府采购:一是对产品进行的采购(劳务采购只限于它们是供应产品所附带的并且其价值须低于产品本身的价值)。二是购买方为某政府部门或机构,而且签约方已将其列入本协议的附录。三是购买的价值额的界定,这一所谓界限每年以每一签约方的本国货币加以确定。

本协议还表明,不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列的有:一是除附录所列实体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二是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的采购,即使此类采购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的;三是租用或租赁合同或由国防部采购的某些产品;四是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大部分已由《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0条、第21条涵盖的在附带条件援助项下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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