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29页(554字)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对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自愿将有关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分为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仲裁是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属国际公法研究的范围。国内仲裁一般是指属同一国的国内当事人之间在该国履行商事关系之义务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仲裁庭或常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各国认定商事仲裁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标准可大体归纳为两种: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和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实质性连结因素是指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因素。如果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为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属国际性仲裁。争议的性质标准是指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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