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2020页(9865字)

(一)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作为被保险人的旅客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成员,包括国内人士(含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均可作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旅行社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②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③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④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⑤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在180日内由于同一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责任免除。主要是指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①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③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④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⑥被保险人流产、分娩;⑦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⑧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⑨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⑩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⑾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⑿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⒁被保险人未处于指定的旅行地点或未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期限通常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乘上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旅程结束离开旅行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止,保险期限最长为30天。如果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旅游期间长短确定。例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保障计划条款规定,每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6)其他变更事项。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索赔与赔付

(1)保险事故的通知。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旅行社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通知内容包括:出事情况、原因、出事人员名单、伤亡情况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协助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②保险费收据;③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④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⑤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⑥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⑦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②保险费收据;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④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4)争议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

凡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2.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责任免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是指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③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④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⑥被保险人流产、分娩;⑦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⑧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⑨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赛车等高风险运动;⑩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⑾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⑿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也可短于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5000元、最高档为50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1000元为一个增减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1年期的保险费率按表7-2-4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期的保险费率,按保险单附表规定的标准计收。

表7-2-4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单位:元(人民币)

注:保险费率为每千元保险金额。

续保的内容有:①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②保险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之日起适用。③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4)如实告知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障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1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6)其他变更事项的规定。

①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公司拒保范围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被保险人的变动。a.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b.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c.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足75%投保,或投保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d.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更换被保险人(已发生给付的保险单不能申请换人)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出具书面申请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③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费收据;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3.索赔与赔付

(1)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②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③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④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⑤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⑥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②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③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④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争议处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4)失踪处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及利息。

(三)学生健康平安保险

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是以在校注册的学生为承保对象,以被保险人因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和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

1.投保

凡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家长或学校自愿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险人每年交纳保险费38元。学生平安保险金额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公司委托有关人员办理承保手续,收取保险费,代办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2.条款的主要内容

(1)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有限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亡,给付保险金5000元。

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按各保险公司《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③被保险人因病、伤住院治疗(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所支付的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输氧输血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参照公费医疗使用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手术后的抗排异药费,但不包括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及陪护费等自费项目。保险公司均按下列规定分别计算给付保险金:

④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半费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向工作单位先行报支,其余部分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对各档次的给付比例提高5%给付保险金。

⑤享受职工双方供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或享受统筹医疗)的保险人,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分段给付保险金:1~10天每天给付保险金30元;11~20天每天给付保险金20元;21天以后,每天给付保险金10元。

⑥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分级计算给付健康保险金。

(2)除外责任。本保险一般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住院医疗只限于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不包括联合体病房和康复病房)。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或患特种疾病,如恶性肿瘤、大面积烧伤、肾移植等,可以不受此限。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①战争或军事行动;②自杀、犯罪、欺诈行为;③酗酒、打架、斗殴;④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未及时续保,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住院医疗。

另外,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①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及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费用;②被保险人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的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及家庭病床费用;③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④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各种费用;⑤被保险人做矫型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⑥先天性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用。

3.索赔与赔付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时,由其家长填写结付申请单,向保险公司办理给付保险金,并须提供下列单证:(1)团体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各一份;(2)被保险人的保险证;(3)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住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清单;(4)如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

被保险人恢复健康出院之日起或死亡、伤残之日起的180天之内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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