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伪“满”“大使菱刈隆致东京外务大臣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12页(1334字)
【事件内容】:
溯自本年春季开始,满洲国方面对于中东路已采取若干步骤。为防止中东路车辆之驶开[离?],遂将勃格拉尼契那雅站路道交通截断。为使东京购买中东路会议有利于我方起见,最近亦已采取若干手段。满洲方面不愿使上述步骤之实行,表示为对东京会议之压迫,是故力言此类步骤纯为对内性质。基于此点,满洲国极力主张:(一)在满洲国主权范围内,尽量符合满洲国法律及其对中东路与该路全部机械之预定计划。(二)对中俄及奉俄两协定中与满洲国主权矛盾之一切条款,根本不承认;不以中东路作为一商务企业之一般现状之条款,均不承认。因此类条款与中东路现状不符,是故不能予以承认(此点在东京会议宣读之满洲国觉书中已皆指出)。
为实现此种主张,遂有下列诸具体步骤:
第一,坚决要求确实的改良中东路机件,规定固定之运费表及卢布换算率,并提出局长之权限问题,以后须有满洲副局长之副署,否则局长之任何行动,概不能认为合法。在此点上对苏联方面发表一宣言乃必行之事,且必须坚持到底求其现实。
第二,我国之警察官吏及监狱当局,对中东路上之共产青年团体机关、职工会及其他非法团体,均在搜查及详细探访中。对于彼等必须采取断然之手段。详情则视各团体之性质而决定之。现在各处反共产党活动均已展开。因鉴于夺取此路之可能,路员全警等之动员及工作,大致之分配,均在演习中,以为初步之手段。现在对于此路上每一苏联职员之地位均有详细之调查,对于中东路俱乐部及其他公共团体亦均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检查。
第三,鉴于边境上不时之冲突,应提出坚决抗议,反对苏联方面之非法行为。阁下自我国哈尔滨总领事方面可以知悉,满洲国交通部已在最近中东路理事会会议上提出局长与副局长权限平等问题,及监视该路监察委员会行动之方法问题。
上月25日,此间接到大桥氏(现在东京售路会议满洲代表团主席)来电称,因东京谈判之延宕,颇宜采取积极的压迫政策。根据此点,此间乃于本月2日召集一[次]会议,由日本政务及军事当局首脑分子列席。大使馆方面出席代表,为谷正及花轮义敬参赞。此会议系在满洲国国务院内举行。因考虑关东厅新任厅长之莅临,会议中遂对于将来如何改变对中东路之具体办法一层,加以讨论。当时所宣布者,为吾人主张采取法律步骤,不宜诉诸武力;且无论如何,在用武力以前,吾人以为必须首先与各有关系机关达到一种同意。谷正参赞认为在满洲服务之日本官吏立场均属非常坚决,乃宣布东京谈判进行成功,满洲国方面必须于两个月内对于建立统一步调问题,必须达到一种解决。同时,谷正参赞因虑及日本之地位,非至1935年不宜在大陆上造成冲突,故侵占中东路之必要,虽十分迫切,仍以避免一切不谨慎步骤为当。谷正又指出,满洲国交通部所拟定之办法,系计划苏满共同管理问题,此乃破坏购路之进行者也。
总务长远藤结束会议结果时表示,对于问题之具体解决,深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