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实用艺术作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74页(442字)

实用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中被列为受保护的作品之一,根据《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解释,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艺术和实用双重功能。由于这种特点使得实用艺术作品有可能受到着作权法和外观设计法的交叉保护。从《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文本的规定看,虽然实用艺术作品应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但究竟由着作权法还是工业产权法保护,则由各国立法者自己决定。概览世界各国法律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1)只受着作权法的保护;(2)只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3)受着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的双重保护。中国《着作权法》第3条并未把实用艺术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但是《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却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这意味着,中国着作权法至少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是给予保护的。

上一篇:实用性 下一篇:实在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