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33页(378字)
立法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所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程序法体系和内容的理想结果。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立法者制定行政程序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确定后,立法者再通过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予以落实。所以,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风格和内容架构,确立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目标模式的划分是相对的,权利和效率均为各国行政程序法双重目标,只是侧重点不同。各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类: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权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权利和效率双重目标中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效率模式以联邦德国为代表,在权利和效率双重目标中侧重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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