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页(438字)

根据我国宪法和国情制订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的国家基本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附则。它既规定了传统民法总则中的主要内容,如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代理、诉讼时效等,也概括规定了传统民法分则中的基本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继承权等。它把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设专章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首创,还设专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它的内容是依照社会主义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所创新。它采用了通则形式,不是民法典,但起着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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